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5-03-13
政府要以拆除违建的名义对被征收房屋实施拆除
在“以拆违促拆迁”普遍存在于征地拆迁领域中的当下,拆违和拆迁已经如一对孪生兄弟一样如影随形、须臾不可分离了。作为被征收人,了解一些关于拆违的法律知识,对于应对随时可能到来的这类局面无疑是有实际帮助的。
那么,政府要以拆除违建的名义对被征收房屋实施拆除,究竟需要经过哪些法定程序、步骤呢?被征收人又依法享有怎样的救济权利呢?
维权大原则:重在“打程序”。
《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就会面临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直至强制拆除等一系列法律后果。
从表述来看,其认定是否违建的标准是单一的,就是看有证还是没证。至少对于2008年《城乡规划法》施行后建造的房屋而言,这样理解是没有问题的。对于2008年之前,甚至更早建造的房屋,就可能存在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了。
理论界一般认为,对于没有直接影响规划实施,没有“越界”“出圈儿”“超高”等土地违法行为,而仅是缺证、无证的房屋,一般在违建认定后允许通过罚款、改正等措施来补办证件,在面临征收时按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
实践中的情况则要复杂得多,只能个案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故此,拆迁律师首先想提示大家的是:违建处置的维权大原则,可以叫“打程序为主,打实体为辅”。
实体认定领域的事情,可以提一提,但往往不起决定作用;程序方面的问题,则是需要严格狠抓的。涉案房屋究竟是“一般违法”还是“严重违法”,这就是一个实体领域问题,大家知道这样一个区分就可以了,但维权的着力点一般不在这里。